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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美国注册珠宝商标:类别选择、注册时机与被抢注后的应对

发布于 2026-09-13 · 凯基美国 · 寻找中国饰品珠宝工厂 · 美国洛杉矶

商标是自有品牌的基础,也是在平台维权的前提条件。 没有商标,面对跟卖、盗图、抢注这三类问题,企业基本不具备有效的应对手段。 但商标申请有一个特点:类别一旦选错,通常不能更改,只能放弃后重新申请,已支出的费用和时间均成为无效投入。 因此本文的重点不是「如何申请」,而是申请之前必须明确的几个问题。

首先需要明确:外国主体可以申请,但必须委托美国律师

美国专利商标局(USPTO)要求域外申请人必须由美国执业律师代理。 这不是可选项,也不是「委托代办更为便捷」的问题,而是明文规定。自行在线提交或由非美国执业人员代为提交, 申请会被要求补正甚至被驳回。

第 14 类还是第 35 类:最关键的一项决定

饰品珠宝品牌最常涉及两个类别,二者保护的对象完全不同:

第 14 类第 35 类
保护对象商品本身,即首饰、贵金属、手表及相关制品服务,即零售店铺服务、广告与商业服务
对应的经营行为将该品牌标注于产品上进行销售以该品牌开设店铺、经营零售平台、销售其他品牌的商品
典型场景工厂经营自有品牌首饰经营多品牌集合店、买手店、零售平台
如何选择

仅销售自产首饰:第 14 类是核心,必须申请。
同时开设店铺销售其他品牌商品:通常两类均需申请。
许多工厂的实际情况是自行生产、自行开设独立站销售,在这种情况下第 14 类是必须的, 是否增加第 35 类,取决于是否同时销售其他企业的产品、是否需要保护店铺名称。
关键提醒:类别选错后,USPTO 一般不允许事后改为其他商品或扩大范围。 选错通常只能放弃该份申请、重新缴费另行申请。因此该决定应在提交前与律师确认, 不应自行决定。

何时注册:越早越好,原因有三

名称确定之前,应先进行查询

提交前应进行近似查询;若与在先商标冲突,申请费不予退还,等待时间也成为无效投入。
查询范围不能仅限于拟申报的类别。如申报第 35 类经营零售, 也应查询第 14 类中是否存在近似的首饰商标,因为二者在消费者认知中会产生混淆。 USPTO 提出「协同类别(coordinated classes)」的概念正是出于这一原因。
这一步应交由律师完成,但企业需知悉该步骤必须执行。

被抢注后的应对

首先需区分以下几种情况,处理方式完全不同:

情况可能的路径现实判断
对方已申请但尚未注册成功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时间窗口有限,发现越早越有利,这也是需要定期监测的原因
对方已注册但从未实际使用以未使用为由申请撤销需要举证,周期较长,但成功率相对可观
对方已注册且在实际使用协商购买 / 更名成本最高的一种情况,也是拖延注册的实际代价
对方为恶意抢注(明知贵司在使用)可主张恶意,但需有证据在先使用的证据链是否完整,决定了该路径是否可行

应做好的四项工作

关于本文的边界

本文成文于 2026 年 8 月,是流程与决策顺序的说明,不构成法律意见。 商标的类别选择、可注册性判断、异议与撤销策略,均须由美国执业律师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判断。 官费金额、表格与审查政策会调整,请以 USPTO 官网当期信息为准。 本文不代表对任何具体申请结果的预测或承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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